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債權人元源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純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純銘」抑或「 張淳銘 」?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