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育駿衡股被告彭依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641號、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依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0年3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