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債權人國王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迦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毓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蘇毓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蘇毓哲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請 陳明 對債務人蘇毓哲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