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榮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榮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游榮堂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5小琴
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受刑人游榮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8日│99年12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41號│100年度偵字第254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2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08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5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2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08號││├────┼────────────┼────────────┤││確定日期│100年3月28日│100年5月10日│├───┴────┼────────────┼────────────┤│附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