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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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靜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靜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靜怡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靜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6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9.09.09之11時15分許│98.12.28││││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年│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度案號│第1101號│2487、4471、5935、73│││││16、731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5│99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30│100.03.02││├─┼───────┼──────────┼──────────┼──────────┤│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5│100年度台上字第2567│││││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20│100.05.19││├─┴───────┼──────────┼──────────┼──────────┤│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字第992號│第6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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