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建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欣怡
一、(一)債務人劉建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劉建文、劉欣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