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張文正 被告 張中山
羅靜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劉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