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協議,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識當事人身份之資訊,不合上揭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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