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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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90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乙○○、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2、編號3、編號4、編號5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8年12月邀同債務人甲○○、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6,997元整,復於89年5月至91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4紙,結欠本金計66,000元整,復於91年6月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12,00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997元│96年6月6日│百分之7.7│96年7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18,000元│96年6月6日│百分之7.7│96年7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3│18,000元│96年6月6日│百分之7.7│96年7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4│19,000元│96年6月6日│百分之7.7│96年7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5│11,000元│96年6月6日│百分之7.502│96年7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6│12,000元│96年6月6日│百分之7.502│96年7月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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