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謝瑞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5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