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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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請人 鄭詠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鄭詠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和分行

113年7月1日

100,000元

HR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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