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74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萩婕
選任辯護人董哲安律師
楊羽萱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鍾荻婕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鍾萩婕」。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情形,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如係被告姓名更名前後漏未標
明記載,既不影響裁判對象之同一,基此,得由法院依職權
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鍾萩婕之姓名,均誤植為「鍾荻婕」,此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