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2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安因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同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間內未履行應向告訴人 陳水仙 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緩刑條件;另於緩刑期內之104年12月22日更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106年6月22日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判決處拘役50日,於106年7月24日確定。是本件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福安因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3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03號判決駁回上訴,併諭知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告訴人陳水仙給付6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04年11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5千元,至清償完畢時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該案嗣於104年11月18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受刑人並未完全履行前揭給付金額6萬元,繳完第一期1萬元後,只支付2、3次分期就沒繳了,打電話也無法聯絡上受刑人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6年10月23日與告訴代理人 劉永濬 之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足憑,堪認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違反上開判決所定負擔一節,應屬實情。本院審酌前揭履行條件係受刑人考量自身經濟狀況、清償能力後所承諾前揭告訴人之給付方式,本院在考量受刑人履行負擔之能力、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及經告訴人同意後,方依照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
3款諭知緩刑宣告,並諭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之負擔,是前揭判決課與受刑人之負擔應屬適當,且受刑人應有履行上開緩刑所附負擔之可能。然受刑人於桃園地檢署書記官詢問時自承:「(問:詢問受刑人是否支付告訴人陳水仙6萬元?)沒有。因為工作忙碌,之後就忘了匯了(問:現在是否可以支付剩餘賠償款項?)沒有那麼多錢」云云(見卷附桃園地檢署106年10月23日與受刑人之公務電話紀錄單)。是受刑人未於原判決諭知之期限內履行賠償條件,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事實,且自承無履行賠償條件之意願。本院審酌受刑人前既已衡酌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償能力,取得告訴人對其依約履行債務之信賴而達成協議,並據以獲得緩刑之宣告,則其嗣後違背誠信,徒以經濟困難為詞而拒絕履行緩刑條件,影響告訴人之權益甚鉅,亦堪認受刑人毫不珍惜該判決給與之自新機會,守法觀念薄弱且未改過遷善,足認其違反本件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情節當屬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至受刑人雖於緩刑期內之104年12月22日更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然該案經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是受刑人既未因該案之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則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尚屬有間,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有所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