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聲請人 董瑞玉 相對人 劉晏潔
劉曉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董瑞玉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董瑞玉向本院對相對人劉晏潔、劉曉彤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家救字第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上開請求事件,嗣經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4
4號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晏潔、劉曉彤給付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女性,現年52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7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52歲之女性平均餘命尚有34.09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56,320元(計算式:11,068元×12月×10年×2=2,656,32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2,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2,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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