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堂指定辯護人陳偉展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錦堂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9年1月24日將其收押,嗣裁定於109年4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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