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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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叄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湖口鄉東興村十五鄰和興四十四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妨害性自主罪嫌,前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已無羈押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湖口鄉東興村15鄰和興44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子謙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