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陳補充漂流木市價新台幣35,140元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他人漂流物侵占入己,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衡酌被告職業、教育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所犯情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