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後,預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清算後,選任管理人所需之報酬,以及裁定送達之郵務費用,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裁定命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依期限預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本院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