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蔡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4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4月28日起至129年4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②89年5月4日、③92年5月5日、④93年12月31日、⑤97年6月6日邀同第三人 蔡烏 對為①②連帶保證人、③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500,000元、②2,000,000元、③52,065元、④1,410,00
0元、⑤6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639,556元、②214,017元、③16,896元、④942,211元、⑤286,2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個人信貸申請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102年5月29日、②102年8月2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函通知①相對人蔡鳳珠、②第三人 蔡烏對 之繼承人 蔡張芙蓉 、 蔡陽地 、 蔡政宏 、蔡忍香、 蔡忍燕 、 蔡枝勳 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而第三人蔡烏對之繼承人於102年8月12日具狀表示:1.若擔保品拍定,應就其最原始債務為優先償還分配。2.保證人當時作保狀況應屬不詳細內容的情況下簽字。3.根據銀行法第12條之1已修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若有足額擔保,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云云。然相對人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明昌││0000-0000│建│77.00│全部│││0│││││││││││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9│雲林縣斗南鎮明│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3.21│146.│陽台7.38│全部│││0│000│67-0000地號│昌路126巷9號│造│二層45.92│78│││││1│││││三層45.92│││││││││││梯間9.4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