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郭柱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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