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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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21號原告 陳政楠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王佩琳 律師 莊承融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人 陳柏誠
參加人 吳永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貴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不服被告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民國(下同)108年04月23日108年房屋稅繳款書(管理代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所為之處分,前於108年05月31日向被告申請復查,案經被告108年07月02日南市財局字第1083011359號復查決定駁回原告所請,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嗣台南市政府108年09月25日府法濟字第1081113665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訴願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經查,參加人吳永貴是否為係系爭房屋之所有人尚有疑義,本件判決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就系爭房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其有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