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97號聲請人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瀧鈞 (原名: 葉弘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瀧鈞(原名:葉弘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據號碼:524942號)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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