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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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志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志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志民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人誤載刑法第50條第2項,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志民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20日│102年6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463號│102年度速偵字第265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036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2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036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276號││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11日│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