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圓耀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圓耀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