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6號聲請人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34,469元,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請求調解迄未繳納聲請費,爰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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