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0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
二、應提出 黃麗雲 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份。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靜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