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30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張曉萍 (原名: 張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