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9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25日上午4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整。給付方法:
第一期於民國98年1月22日前給付1,000元,第二期起自民
國(下同)98年2月份起按月於每月28日各給付1,000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