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屏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惟被告 莊文豪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2,4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78,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