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于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惟被告黃于銘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 黃國仁 、母 李玉秋 )代理訴訟。原告起訴未將被告父、母列為其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被告之父黃國仁、母李玉秋之戶籍謄本,並補列黃國仁、李玉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2份(須含所提各項證物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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