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鴻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鴻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鴻全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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