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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