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66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相對人SONGKHASRIPRAJAK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9年度司票字第106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08年3月4日│43,107元│108年5月16日│66535│││0│││││││1││││││├─┼───────────┼─────────┼───────────┼────────┼──┤│0│108年3月6日│43,107元│108年5月16日│66655│││0│││││││2││││││└─┴───────────┴─────────┴───────────┴────────┴──┘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