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02號聲請人 簡素然 相對人 周鐘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ꆼ民國102年11月25日、ꆼ民國103年3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ꆼ1,200,000元、ꆼ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ꆼ民國103年3月21日、ꆼ民國103年6月1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ꆼ民國102年11月25日、ꆼ民國103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ꆼ500,000元、ꆼ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共5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502號│├─┬─────────────────┬─┬──────┬─────┤│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高雄市○○○區○○○段│618│田│3324.72│8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