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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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蘇琬婷 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上當事人間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五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查閱被繼承人甲○○○財產歸屬資料、至高雄市前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甲○○○之戶籍謄本、至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臺南地政事務所、臺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甲○○○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並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依法聲請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30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並予登報,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又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等土地共計52筆、土地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7,922,617元,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現經債權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4年度執字第17559號處理中,其中1筆土地業已於95年7月拍定,目前仍有2筆土地尚在拍賣中。聲請人為管理本件遺產,業已代墊管理費用共計5,471元,為便於前述民執行事件中聲明參與分配,依法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甲○○○於94年7月23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
,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
1份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外,另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300號裁定、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清冊各1份、各類費用收據32份、土地登記簿謄本52份及存證信函2份、戶籍謄本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及函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堪信真實。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核定其總值67,922,617元,且債務已逾100,000,000元,遺產法律關係非屬單純,尚有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及聲請人業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發函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80,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足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麗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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