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及圖」商標圖樣之長皮夾壹個(98年度保管字第1445號)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57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第39頁可稽。其扣得仿冒「LV及圖」商標圖樣之長皮夾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就上開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