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鄧劉阿足
鄧富鴻
一、債務人鄧劉阿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鄧富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鄧劉阿足於102年12月6日,邀同債務人鄧富
鴻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2年12月6日起至106年4月6日止。詎料債務人鄧劉阿足於104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鄧劉阿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鄧富鴻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