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千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千娥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阮千娥為安養中心住民,長期臥床,現已無法表達自我意志,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民國107年5月10日院醫病字第1070001612號函及所附病歷可參,並經本院於107年5月11日前往雲林縣○○鄉○○路○○○○號「故鄉康復之家」調查屬實,有訊問筆錄可憑,足認被告已心神喪失,爰依前揭規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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