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 鐘玉祝 之債權人,債務人有與第三人間之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7號(下稱本案)審理終結在案,聲請人為債務人鐘玉祝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瞭解債務人可繼承財產之情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就本案卷宗予以閱覽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案被告鐘玉祝之債權人,雖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2223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足信屬實。然聲請人為本案之第三人,其聲請未提出有經當事人同意閱覽之證據供本院參酌;且聲請人僅為本案被告鐘玉祝之一般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因本案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至多僅能認為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聲請閱覽相符。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