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程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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