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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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名民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名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阮名民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