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練依依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0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11月14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查明是否有債權人漏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及提出新增加之債權人之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另請補正民間債權人 王鴻翔 之最新送達地址。
三、聲請人陳報有星辰當鋪之債務,此應屬有擔保債務,聲請人列為無擔保債務,原因為何?質當物為何?質當物之現況?聲請人是否已取贖?並提出質當、取贖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汽機車行照影本,說明上開汽車、機車、土地之使用情況?現值分別為多少?並提相關佐證資料。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6-11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聲請人陳報罹患中度憂鬱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十二、聲請人曾與銀行債權人債務前置協商成立:
㈠、請說明債務協商成立時點?每月還款數額?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協商及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協商及毀諾當時任職處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