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晴慧 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未能成立,經本院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4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據實陳報聲請人名下之「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新竹市○○路00巷00號房屋」、「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財產變動之原因、時間?賣得價金若干?買受人為何人?賣得價金之用途及流向?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繼承配偶 張嘉恩 之遺產?如聲請人已拋棄繼承,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法院之准予備查函),否則應提出張嘉恩積欠債務之資料、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申報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機車行照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資助?若有,每月金額為何?
十二、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7-12月之薪資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三、承上,聲請人目前有無於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兼職?如有,請提出近6個月之每月收入資料;如無,請說明從何時起開始未兼職?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如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不足支出,請說明中間之差額,聲請人是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五、聲請人107至110年曾於學校任職,請說明提早退休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十六、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八、請詳細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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