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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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2月│109年3月│本院109年│109年6月│同左│109年7月│經定應執行有│││品│,如易科罰金│20日│度簡字第│19日││20日│期徒刑4月,││││,以新臺幣1││1231號││││於109年9月23││││仟元折算1日││││││日執行完畢│││││││││││├─┼──────┼──────┼────┼─────┼────┼─────┼────┤││2│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3月│109年4月│本院109年│109年6月│同左│109年7月││││品│,如易科罰金│10日│度簡字第│19日││20日│││││,以新臺幣1││1231號││││││││仟元折算1日│││││││││││││││││├─┼──────┼──────┼────┼─────┼────┼─────┼────┼──────┤│3│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2月│108年7月│本院109年│109年8月│同左│109年9月││││品│,如易科罰金│29日│度簡字第│11日││11日│││││,以新臺幣1││1529號││││││││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