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乙○○
58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被告丙○○
興大企業社即 洪曾素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