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吳烈樹 被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0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建銘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745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