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7號原告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俊德李金美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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