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780號原告 李戡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被
告 陶增珊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4日以其Youtube帳號PeterTao上傳「PetertaosSpeech:2020年中華民國總統初選民調」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發表「我告 劉寶傑 ,關鍵節目主持人,還有李戡, 李敖 兒子,公然加重侮辱毀謗罪,罵我們統派。你們算什麼東西啊!」之言論,被告於系爭影片中故意指摘原告「算什麼東西」,該詞語有不賢、無才能、品行不良等意,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侵害原告名譽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於系爭影片所發表之言論為「我告劉寶傑,關鍵節目主持人,還有李戡,李敖兒子,公然加重侮辱毀謗罪,罵我們統派『你們算什麼東西啊,到大陸落地招待,在台灣毫無影響力,到大陸橫著走…』」。由此可知,被告係說原告罵包括被告在內的統派「你們算什麼東西啊」,而非被告罵原告「你們算什麼東西啊」。原告惡意省略「你們算什麼東西啊」之後的發言,造成斷章取義的效果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108年7月14日上傳系爭影片,且於系爭影片發表「(0
0:00-00:33)政論老大找我去,他說陶先生請你,他們想...,希望你立即撤告,撤告什麼呢?我報告過,我告劉寶傑,關鍵節目主持人,還有李戡,李敖兒子,公然加重侮辱毀謗罪,罵我們統派(清清喉嚨)你們算什麼東西啊!到大陸落地招待,在臺灣毫無影響力,到大陸爬..爬著..橫著走,你們是...臺灣話叫『生雞蛋沒有,大雞屎有(台語)』」之言論,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據此,則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影片內有說出「你們算什麼東西」等語一事,可以採憑。
㈢、觀被告於系爭影片所為言論,被告先稱有政論大老向伊表達希望伊可以撤回對關鍵節目主持人劉寶傑及原告所提起之公然加重侮辱毀謗罪,繼而說明伊提告之緣由為劉寶傑及原告於節目上罵伊統派算什麼東西,也就是節目上說的到大陸獲得陸方接待之好處,在臺灣卻無影響力,不僅無益兩岸統一,且浪費大陸人民之錢財,破壞兩岸情感。是依被告所為言論之前後脈絡,可徵被告係說原告罵包括被告在內的統派「你們算什麼東西啊」,被告此部分所辯,可以憑採。
㈣、至原告主張:我沒有在節目上講「你們算什麼東西」這句話,被告明知我沒有在節目上講這句話,卻在早餐會的公開場合說出這句話,顯然針對我;我認為系爭影片是在罵我及劉寶傑,因為被告是用「你們」云云。惟查:
1.「你們算什麼東西」這句話帶有說話者對所述對象輕視之意,而依前述,被告認為劉寶傑及原告於節目中稱包括被告在內之統派在臺灣無影響力,則被告於系爭影片中,以自己之語言文字將伊對於劉寶傑及原告於節目中稱包括被告在內之統派在臺灣無影響力乙節之感想,歸納稱劉寶傑及原告認為伊在內之統派算什麼東西(即被告所稱「你們算什麼東西啊」等語),繼而直接引用劉寶傑及原告於節目上所述之原話「在臺灣毫無影響力…」等語,並無不合常情之處。是原告主張伊沒有在節目上講「你們算什麼東西」這句話,進而推論被告所稱「你們算什麼東西」係針對原告云云,要非可採。
2.況且,被告於系爭影片中,在說出「『你們』算什麼東西啊!」後,旋稱「到大陸落地招待,在臺灣毫無影響力,到大陸爬..爬著..橫著走,『你們』是...臺灣話叫『生雞蛋沒有,大雞屎有(台語)』」之言論等語,而後者乃是劉寶傑及原告在節目上對被告等統派所為之評論,所指對象顯非原告,是原告徒以被告使用「你們」,遽謂被告所稱「你們算什麼東西」係針對原告云云,同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依被告於系爭影片中之前後脈絡,被告所稱「你們算什麼東西啊」之對象,並非原告,自無從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詆毀原告名譽之可能,則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為請求權基礎,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60萬元,即失所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雖聲請傳喚被告為證人,待證事實為「你們算什麼東西」這句話不是轉述原告在劉寶傑節目上講的話,而是對原告的謾罵乙節,惟被告已就原告本件訴訟主張為答辯,尚難認本件有傳喚被告為證人之必要。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