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79號原告 周庭筠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法扶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不合法,而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等。經查,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範圍,而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