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063號、第15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8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彭慶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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